中国古代司法的写意画——评何永军《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
文/褚焓依
知史以明鉴,查古以知今。中国古代司法作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不曾中断,有其独特之处,且在东方乃至世界司法史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多年以来,何永军教授深耕于司法制度、司法史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出版了多本相关书籍,《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正是其众多作品中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之一。该书内容聚焦于中国古代司法最核心的价值理念、制度和技术,在书中作者言简意赅地勾勒了中国古代司法的目的与理想、价值目标、政策与原则、主体结构、判决依据与方法技艺,向读者呈现了一幅中国古代司法的写意画。
法律和司法是社会的产物,其与当时社会的结构、政治制度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后者决定了司法制度的样貌。在专制的国家制度和家天下的政治格局背景下,中国古代的司法始终是皇帝专制统治的工具,没有独立性可言。当时社会主流的思想文化甚至否定诉讼存在的意义,认为无讼才是最佳社会状态。汉以来,中国开始了儒法两家共同主导司法的历史阶段,张晋藩教授将之概括为“礼法互补、综合为治”。儒家和法家皆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但对于如何达到这个目的大家观点不同。统治者选择同时利用法家提出的赏罚思想和儒家提出的教化思想以统治国家。赏罚和教化作为治国工具,通过司法这一途径得以被兑现。在此意义上,司法成为了统治工具的工具。在此政治生态下,皇帝和依附于上级和君主的官员们常常会因私欲和利益,恣意践踏法制。
当然,相关的制约因素也是存在的。例如,君主因为天人感应和灾异遣告的理论、因维护自己的圣人形象而遵守法律、维护司法公正。这些消解专制主义的思想文化下也催生出了一批诤臣能吏,他们所付出的努力,也使得中国古代司法维持了相对理性的整体面貌。在这些制约下,司法判决大体是遵循着“讲道理”的模式,通过讲道理,加强了司法作为教化工具的作用。
对于我国古代的司法,我们不可只关注其非理性的一面。目光长远之人都明白的是,中国古代司法思想中不乏进步之处,虽然在专制主义的政治环境下,许多进步的改革都无法延续,“人亡政息”不可避免。但中国人始终把守法、公正、效率等作为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且为了达到这些目标设置了许多制度,以保障司法判决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阅读本书的过程中,笔者有许多感悟。
首先,我国古代司法重视发挥道德力量。以德配天,有德的君主才能保住天命。推及至官员也是如此,明德者为政,国家才能安定和谐。可以看出,道德对政治的重要作用。政治决定司法,道德在司法中也就具有重要地位。有德之人从事司法活动,才会有公正的司法。因此,从事司法工作的士人正如书中所说的“以道自重、富有使命和担当精神”。当然,明德只是司法中的一方面,我国古代司法的运行是德与刑、礼与法的融合和碰撞。
其次,司法改革的前提是进行政治改革。我国古代司法众多问题的根源皆在政治制度之上。专制主义、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等,导致了“政治运作中私人感情的作用远大于法制”、“政治挤压司法”、“法官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没有进行政治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古代,其司法改革必然不会成功。最后,任何一件事,不溯其既往,就无法理解其现在。但现在之物又不必然全然是过往之物,它在不断变革中有所剔减、有所增加,最终被留下和被舍弃的部分中有精华,也有糟粕。对于古代司法职业伦理中的高尚道德品格要求应该为我们的司法官员所学习、继承,而不是断然抛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从根本上否定了家天下的政治格局,人民司法扬弃了旧司法的许多弊病,但是要建成完全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我们还有许多路要走。
《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带给我们的启示是: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反思性地立足于我国本土的传统思想资源。尽管朝代更替,时代变化,蕴含于各种我国古代司法中的许多基本价值、观念与原则却保持着稳定性,一直延续至今。其中的精神与理性,因其思想内容的丰富、深度与延续,而为我国所独有,它们对于当代司法建设有珍贵的史鉴价值。此外,我们也应以开放的眼光看世界,学习和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在扬弃中重构和融合,为我国新的司法文明注入活力。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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